在我国“双碳”战略的整体框架下,针对六氟化硫(SF6)这一全球变暖潜势(GWP)高达23500(以CO2为基准,100年时间尺度)的超强温室气体,国家通过多部门协同出台政策,明确了分领域、分阶段的减排目标与实施路径,相关要求均基于生态环境部、国家能源局等权威机构发布的规划与标准。
电力行业是SF6排放的核心来源,其排放量占全国总排放量的85%以上,因此成为减排工作的重中之重。根据国家能源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《电力行业温室气体减排行动方案(2024-2030年)》,我国针对电力领域的SF6减排设定了清晰的时间节点:到2025年,完成全国电网SF6排放底数的全面核查,建立完善的排放监测与统计体系;到2030年,全国电网领域SF6年排放量较2025年下降10%以上,新增特高压输电设备中SF6替代技术的应用比例达到30%以上,存量设备的SF6回收利用率提升至98%;到2035年,SF6年排放量较2020年下降25%,全行业基本实现低/无SF6的装备转型,替代技术在新增设备中的应用比例超过60%。此外,针对发电领域,要求到2030年,新建燃气电站、储能电站中SF6的使用量较2020年削减20%,存量机组的SF6泄漏率控制在0.1%以内。
在电力行业之外,冶金、电子制造、航空航天等SF6使用领域也被纳入减排管控范围。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《重点管控温室气体排放管控方案》,到2030年,冶金行业SF6使用量较2020年削减15%,电子制造行业削减20%,所有重点排放单位必须建立SF6全生命周期管理台账,回收利用率达到95%以上。同时,针对科研、实验室等非工业领域,要求到2028年全面停止非必要的SF6使用,推广低GWP替代介质。
为保障减排目标的落地,我国同步建立了配套的政策与技术支撑体系。在标准层面,修订完善了GB/T 34334《六氟化硫回收及再生利用技术规范》、GB/T 22395《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》等国家标准,明确了SF6回收、净化、再生的技术要求;在监管层面,将SF6纳入重点管控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制度,重点排放单位需每年提交排放数据,生态环境部门每两年开展一次现场核查,对未达标单位实施处罚;在技术推广方面,国家能源局设立专项基金,支持SF6混合气体(如SF6/N2、SF6/CO2)、干燥空气、氮气等低GWP替代介质的研发与应用,截至2025年,已在12条特高压线路中试点应用干燥空气替代SF6,累计减少SF6排放约1200吨。
此外,我国积极履行国际减排义务,作为《蒙特利尔议定书》基加利修正案的缔约方,承诺到2030年将SF6的生产和使用量较2020年削减20%,到2040年削减80%,这一承诺与国内“双碳”目标形成协同,推动我国SF6减排工作与国际标准接轨。同时,国家鼓励重点排放单位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,通过实施SF6减排项目获得核证减排量(CCER),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减排动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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