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氟化硫(SF6)是一种具有极强温室效应的人工合成气体,其全球变暖潜能值(GWP)根据IPCC第六次评估报告数据高达23500,是二氧化碳的23500倍,且在大气中寿命可达3200年。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SF6生产和使用国之一,以国际履约义务为核心,结合“双碳”战略目标,构建了一套覆盖全生命周期的SF6管控政策体系,相关要求均基于权威机构发布的法规、标准和技术文件。
我国于2016年加入《蒙特利尔议定书》基加利修正案,该修正案于2021年9月15日对我国正式生效,将SF6纳入受控温室气体范畴。为落实履约义务,我国修订了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》,将SF6等非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强效温室气体纳入监管范围,明确生产、使用、销售、回收、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,为SF6管控提供了上位法依据。
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发布《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、氢氟碳化物和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管控的通知》(公告2021年第22号),这是我国针对SF6管控的核心专项文件。文件明确:生产SF6的企业需取得生产配额许可,实行年度生产总量控制;使用SF6的单位需建立使用台账,记录采购、使用、回收、排放等数据;销售SF6的企业需核实购买方的合法用途,禁止向无资质单位销售;回收处置SF6的单位需具备相应环保资质,确保回收的SF6得到合规再生或销毁。
针对SF6使用量最大的电力行业,我国发布了多项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,规范SF6的使用与回收:DL/T 985-2016《六氟化硫气体回收装置技术条件》要求SF6回收装置的回收率不低于95%,净化后的气体纯度需符合相关标准;DL/T 1234-2013《六氟化硫气体回收及再生处理技术导则》明确了SF6回收、净化、储存、再生的操作流程和技术指标,规定使用单位需定期对SF6设备进行泄漏检测,泄漏率需控制在每年0.5%以内。在化工生产领域,HG/T 5901-2021《六氟化硫生产技术规范》要求生产企业的尾气排放中SF6浓度不得超过100μmol/mol,生产过程中需配备泄漏监测系统和应急处置设备。
在生产环节,生态环境部每年发布SF6生产配额总量,企业需通过申请获得生产许可,未取得配额的企业不得擅自生产SF6;在使用环节,电力、电子等重点行业需开展SF6排放核算,将排放数据纳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,部分企业需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,通过购买碳排放配额抵消SF6排放;在回收与处置环节,我国建立了SF6回收处置网络,要求使用单位必须将废弃SF6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处理,禁止直接排放至大气;在替代技术推广方面,生态环境部将“SF6替代气体及应用技术”纳入《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》,鼓励使用干燥空气、氮气-二氧化碳混合物等低GWP气体替代SF6在中低压电气设备中的应用。
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日常执法检查、专项督查和在线监测等方式,对SF6生产、使用、回收单位进行监管。根据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》等法规,未取得生产配额擅自生产SF6的企业,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;使用单位未建立SF6使用台账或擅自排放SF6的,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;回收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处理SF6的,将被吊销资质并处以相应罚款。同时,我国将SF6管控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,推动地方落实监管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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